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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实体、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要合并财务报表?

时间:2019年05月23日 字号

某些会计准则可能会导致“没用”的财务报告的产生,即尽管符合会计准则,但与经济现实背道而驰的财务报告。因为分析师可能会发现,由于他们认为财务报告不能准确的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因此财务报告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有用。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分析师应调整报告的信息,以更好地反映其对经济业务实质的看法。如果由于相关数据未披露而无法进行调整,分析师可以对影响进行定性评估。

下面的案例描述了早期创造性合并会计的一个案例,提出了对合并会计和相关控制问题进行深入考虑的必要性。许多经济实体在多数原则下,由股东表决权决定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然而,例外情况可能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都努力建立必要的制度,以便在为了更准确地反映经济实质时需要进行合并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走向与国际趋同的过程中,也采用了“控制”的概念,对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制定了专门的准则来进行规范。

可变利益实体(特殊目的实体,VIE)的处理一个例子——美国证监会SEC对Digilog,Inc.财务报表的强制执行行动

为了开发和引进一种新产品,Digilog创建了一个独立的业务实体DBS,其资本化为发行给Digilog的1000万美元可转换债券。转换后,Digilog最终将拥有DBS近100%的股份。最初,DBS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发行给DBS运营经理的几千美元普通股。

在DBS运营的前两年,Digilog没有合并DBS;它认为DBS由其运营经理控制,经理持有100%的已发行普通股。尽管DBS在其成立的头两年内产生了巨大损失,但Digilog报告了其在可转换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两年后,当DBS银行开始盈利时,Digilog行使其转换权,并从那时起合并DBS的财务报表。

尽管DBS已成立为“独立”公司,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和经营关系应被视为出于财务报告目的构成一个单一企业。在执行行动中的被告,Digilog的审计师同意和解。解决方案包括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即合并将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符合会计准则的最有意义的信息和陈述,即使在当时并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直接规定Digilog的“创造性”会计解决方案。

最终,经过多年的辩论,在安然丑闻(安然丑闻也涉及滥用合并规则)之后,“可变利益实体”(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的概念产生了。一个关键因素是合并目的的控制;即使没有表决权控制,如果投资者有能力对经济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影响,并且有权从其对经济实体的投资中获得可变回报,则需要合并财务报表。

国内的case-天夏智慧投资中科睿德股权基金

在目前的实际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有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化主体的设立。比如 天夏智慧(000662)在2015年成立的“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在2018年的年报中,上市公司投资6.9亿元,占股权投资基金的69%,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上,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居多。

但是我们从中科睿德的股权结构图可以看出其管理合伙人实际上是管理合伙人 是上市公司控制的,另外一个合伙人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去实际控制和管理基金的可能性不太大, 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该股权基金应该是天夏智慧在实际控制,合并报表可能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该项投资的经济实质。

公司以其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而不进行并表,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无论从投资目的、管理合伙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都存在上市公司可能控制该股权基金的可能。而从投资分析的角度,应当考虑该股权基金的亏损或盈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证监会官方意见:

关于股权投资资金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我国证监会会计部在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1)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设立目的为投资于符合其发展战略需求的企业。根据合同安排,上市公司为主要出资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拥有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是否合并该基金应评估控制三要素,并考虑基金的设立目的和意图。评估权力时,上市公司预先设定了基金投资范围使其实质上拥有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力,此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对合伙企业的回报影响可能并不重大,因此,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不一定是判断是否拥有控制的决定性因素。

(2)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管理和投资结构化主体的交易较为常见。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结合各项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对相关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控制时,容易忽视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其他方是否享有实质性权利等因素。

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购基金),并认购其全部劣后级份额,将其分类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合伙协议,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本金及固定收益承担保证义务,优先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席位,优先级合伙人委派的决策委员对拟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考虑到合伙协议对优先、劣后级的设置以及上市公司对优先级退出本金和收益做出的保证安排,优先级合伙人实质上享有固定回报,并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存在一票否决权安排,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保护性权利

上市公司享有合伙企业所有剩余的可变收益、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同时从设立目的分析,如合伙企业是为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设立的,上市公司相较其他投资方有更强的动机和意图主导合伙企业的相关投资活动以影响其回报,即上市公司对此合伙企业具有控制,应当予以合并。